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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由陈德铭省长任组长,赵正永常务副省长、主管教育工作的朱静芝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教育厅、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教育、财政部门抽调力量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省教育厅厅长胡致本担任;副主任由省教育厅副厅长张雄强、省财政厅总会计师丁云祥担任。

  二、实施范围

  除西安市新城、碑林、莲湖三区以外的104个县(市、区)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与所在地农村中小学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经费分担

  (一)免杂费标准

  贫困县小学181元每年每生、初中233元每年每生;非贫困县小学190元每年每生、初中240元每年每生。

  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X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由省级全额承担。

  (二)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补助

  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两级承担,按每生每天1.5元左右,一学年最低不得低于240元的标准补助。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年提高补助标准,并确定补助对象和方式。市、县分担比例,由市确定。

  (三)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2006年,落实省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年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即小学10元、初中3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X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资金,由省级全额承担。

  (四)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2006年起,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市、县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由省、市县按5:5比例分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市确定。

  (五)保障教职工工资

  在继续完善现行财政体制、加大对财力薄弱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巩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归县管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已于2006年1月30日前将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的资金拨付到县;在中小学开学前一周内拨付到学校。免费教科书于开学前全部发放到学生手中。

  (二)制定配套文件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制定下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会计相关处理规定》、《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管理的若干意见》等8个配套文件。各县根据中央和省级文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加强改革的宣传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由教育部门会同宣传、财政部门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作为今后教育督导检查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积极推行“一票否决”制。

  各级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考评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要将确定的有关资金市、县分担比例及落实情况上报省级有关部门,以便监督落实。凡未足额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将相应扣减该市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省一级将市、县资金落实情况纳入省级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考核范围,分别给予奖励和处罚。

摘自:《中国教育报》 20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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