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一费制”的内容和范围
“一费制”包含的内容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一费制”是在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严格核定上述费用标准的基础上,按学期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
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我市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盲、聋、哑等特殊教育和工读学校)贯彻“一费制”收费办法。
民办公助学校(含体制改革试点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一费制”收费标准
北京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
标准单位:元/学期.生
年 级 |
城 镇 户 口 |
农 村 户 口 | ||||||
合计 |
杂费 |
课本费 |
作业本费 |
合计 |
杂费 |
课本费 |
作业本费 | |
一年级 |
178 |
80 |
90 |
8 |
138 |
40 |
90 |
8 |
二年级 |
178 |
80 |
90 |
8 |
138 |
40 |
90 |
8 |
三年级 |
225 |
80 |
135 |
10 |
185 |
40 |
135 |
10 |
四年级 |
250 |
80 |
160 |
10 |
210 |
40 |
160 |
10 |
五年级 |
262 |
80 |
170 |
12 |
222 |
40 |
170 |
12 |
六年级 |
267 |
80 |
175 |
12 |
227 |
40 |
175 |
12 |
初一年级 |
335 |
130 |
190 |
15 |
285 |
80 |
190 |
15 |
初二年级 |
355 |
130 |
210 |
15 |
305 |
80 |
210 |
15 |
初三年级 |
332 |
130 |
187 |
15 |
282 |
80 |
187 |
15 |
三、“一费制”的收取及使用
(一)杂费
1、北京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收费标准仍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小学初中杂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53号}规定的标准,即:小学城镇户口学生每生每学期80元,农村户口学生每生每学期40元;初中城镇户口学生每生每学期130元,农村户口学生每生每学期80元。
2、继续执行《关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交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2〕43号)、《关于减轻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负担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京财文〔2003〕316号)的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杂费、课本费制度。
3、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政府举办公立中小学就读,免交借读费,其杂费的缴纳与学校所在的区、县本市户口学生杂费缴纳标准相同。
4、“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及基建开支。杂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财政部门应将杂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和挤占。
(二)课本、作业本费
课本、作业本费属代收性费用,专项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一费制”中的课本、作业本费为最高限额标准。
1、课本费专项用于购买纳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不得含习题册、练习册等教辅资料)。学校要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数量,国家课程教材每生每学期每学科限订1种,地方课程各区县或学校每学期限选2-4门,每门限选1种教材。
为保证教学的稳定、衔接,以及北京市地方课程审定管理的需要,2004年对未纳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部分地方课程教材暂允许学校选用,在价格管理上实行总量控制,小学阶段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元,初中阶段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元。自2005年新学年起,未经市教委审定并列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地方教材,各学校不得选用。
2、各学校要坚持实用、够用、不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为学生订购作业本的数量,并保证同种品质作业本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3、对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农村贫困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按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减轻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负担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京财文〔2003〕316号)的规定免收课本费。
(三)“一费制”票据的使用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四、“一费制”的配套管理办法
1.“一费制”实施后,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普通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01〕47号)的规定按照各区县确定的公用经费达标计划足额安排预算。
2.对学校因减免杂费所减少的公用经费,由区县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出合理的支出水平,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以保证学校正常办学经费的需求。
3.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的中小学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其“一费制”收费标准为借读费与同年级课本、作业本费之和。
4.民办公助学校(含体制改革试点校)“一费制”收费标准为学费与同年级课本、作业本费之和。
5.各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将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区县教委、价格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6.学校代收的课本、作业本费实行公开、透明和按购进价格结算的制度。每学期末学校要根据课本、作业本实际用量、购进价格进行结算,向家长发放课本、作业本用量、购进价格明细单,并将结余费用及时退还学生。
7.对“一费制”之外的,由学校提供服务,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住宿费、小学课后管理班收费及计划免疫费,其收费标准、收费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开展的德育教育、社会实践等代收性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订餐费、保健费、学生装、小黄帽等收费卡规定的代收性费用,仍本着学生自愿、按实际成本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进行收费,如有结余,及时退还学生。上述费用除住宿费外,农村中小学均不得收取。
五、加强监督检查
我市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后,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严禁超“一费制”及配套措施所列项目、超标准、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的发生。新学期开学后,教育、价格、财政、监察、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对学校收费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学校与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北京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教委要及时将此文件转发至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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