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达到4%的目标提出已有10多个年头,可教育经费投入依然面临短缺的尴尬。
许多代表、委员为此呼吁,制定《教育投入法》,用法律的形式把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确定下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把《教育投入法》列入立法计划
制定《教育投入法》,是代表、委员多年的呼声。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教育事业,这就要求有强有力的教育经费投入作保障。”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说,我国在教育投入方面虽已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我国对教育的投入仍然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这是与我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不相对应的。他向本次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将《教育投入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教育法》虽然已从框架上明确了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显得针对性差,操作性不强。加之执法监督不严,所以时至今日,社会上还有大量违背《教育法》的现象存在。”全国政协委员、西安石油学院教授庞巨丰说,为保障教育投入的稳定来源和增长,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具体化、规范化,增强可操作性。
“教育是涉及全民的公益性事业,政府义不容辞地负有保证教育投入的责任。”纪宝成说,要尽快组织对制定《教育投入法》的研究论证,将教育投入真正纳入依法实施、依法监管的法制化轨道,进一步明确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主体和划拨渠道,规定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保障和监督责任,规范操作程序,对事关教育投入的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真正做到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河北团代表陈丙珍提出,要把4%的目标写入《教育法》,作出硬性规定。“要实现4%的目标,一定要在解决途径上想办法,加紧建立一个义务教育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教育厅厅长路钢提出,这个保障机制要实现两个挂钩。一是要与学生挂钩,以学生数来衡量教育经费的需求。二是要与人均GDP挂钩,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的现实,适当确定教育经费占人均GDP的比例。在这两个挂钩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统计体系和保障机制,并把它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只有这样,教育经费投入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要将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列入《教育投入法》,这是压倒一切的目标,决不能动摇。”纪宝成表示,在各级政府报告中,要把教育预算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并严格按照预算法执行。“这样有利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监督各级财政的教育投入。”
政府行为必须到位
科教兴国战略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不容否认的是教育的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仍不相适应。“自主创新、技术创新、发展经济、文化建设都需要人才,没有人才什么事都干不成。”广东团代表卢钟鹤说,“各级政府要下大决心抓好教育,公共财政资金首先应投放到教育中去。”
“教育经费投入不到位,关键在于没有依法来保证,政府的公共财政体系还没真正建立起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教育厅厅长郑德涛说,“各级政府一定要把优先发展教育的责任担负起来,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行为必须到位。”
纪宝成等代表建议,制定《教育投入法》,要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照各级政府财力水平的具体情况,从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出发,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
“中央和省级政府应承担义务教育的大部分经费。”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实验中学校长龚玲说,中央和省级财政掌握着稳定、可靠的税收来源,由二者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义务教育费用。中央和省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的重点应放在农村。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平平建议,在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同时,在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中明确建立中央、省、市、县按级合理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首先,建立以中央为主,建立稳定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按照“谁出台政策,谁承担经费”的原则,全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的国标工资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及以下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津贴由出台政策的一级政府承担,确保农村教师和县城教师、公务员一致。其次,以省为主,中央给予补助,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再次,以县为主,建立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运转机制。各省、县应设立农村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专项基金。最后,各级政府要明确态度,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逐项进行核实和分类,明确债务主体;在此基础上制定偿还计划,分步实施。
“高等教育在经过连续多年的跨越式发展之后,需要‘软着陆’。”全国人大代表、大连理工大学校长程耿东认为,考虑到近年来教育经费的增长主要用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得到的投入的增长幅度滞后于全社会GDP的增长幅度,学校能用于建设发展的资金实际上在下降。“如果没有持续的支持,国家对高等教育多年投入取得的来之不易的成就,就可能前功尽弃。”程耿东说,当务之急是保证教育投入,关键是要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特别是真正保证按决算数据做到三个增长,才能使高等教育在构筑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投入到不到位,关键在监督
教育投入不到位,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落实不够,原因是多方面的。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党委书记杨泉明等代表分析,一是少数地方党政领导仍然对教育发展的战略地位认识不足,认识不够;二是一些地方尤其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财力薄弱,难以保障“三个增长”;三是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工作不够有力,缺乏依法保证教育投入的具体措施。“只要各级政府把教育真正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上,切实解决观念和体制问题,投入不足等技术问题都能得到有效解决。”陕西团代表陆栋说。
“《教育法》已明确规定教育投入要有监测指标,各级政府应该按规定接受监督。”全国政协委员庞巨丰说,要完善监督机制,保障教育经费落实到位。
很多代表、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应依法加强和改善对同级政府教育投入情况的监督。既要对预算进行监督,也要对预算执行过程和决算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应详细说明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具体情况,并提交各级人大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同时,要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落实“三个增长”的执法检查和质询工作,并把对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考核结果作为任命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人的重要依据。
庞巨丰委员还建议,要在明晰教育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细化教育行政处罚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通过建立教育法庭等,保证司法尊严,维护教育权益。
摘自:《中国教育报》 20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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