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基〔201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教科院,市技装中心,委直属中小学: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有关要求,市教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是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上来。
二、《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是我市举办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建设的基本依据。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等工程,加大对低于《标准》学校的改造力度,尽快使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适当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促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并落实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
四、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校校长认真学习和理解《标准》的有关内容,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工作。
五、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专项督导制度。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各区县(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成效显著的区县(自治县)予以表彰奖励。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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