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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
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教基〔2011〕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1〕56号)精神,大力实施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建“教育强县”,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来源:督导办收藏
(责任编辑: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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