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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关于共同举办研究生暑期学校的协议书

研究生暑期学校,是利用暑期,委托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面向全国招收研究生,聘请海内外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主讲教师,讲授若干门基础课程,同时开设选修课程和前沿学术报告,介绍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研究生学习结束后,考试合格者各培养单位给予认定学分。

举办研究生暑期学校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开发、利用研究生教育资源,使研究生了解、追踪科学研究前沿,开阔视野,培养高素质科学后备人才,提高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促进研究生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培养单位之间相互承认学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经研究,教育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合作举办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经教育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领导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研究生暑期学校由教育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同主办、联合资助。“十一五”期间,每年共同举办、联合资助不少于10个研究生暑期学校。

二、研究生暑期学校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共同负责。

三、研究生暑期学校的经费,实行定额补助方式予以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40万元(特殊情况视具体项目酌定),由教育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各承担一半,按程序立项审批后下达给承办单位。经费开支范围为:学员及教师的住宿费、伙食费、教学材料费、课酬、交通费、管理费、人工费等。经费的使用及监督须按照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研究生暑期学校由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选择学术声誉较高、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承办。承办单位一般为部属高等院校或中国科学院有关院所。承办学科一般为本单位的优势学科,学术研究及教学水平较高,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有条件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研究生暑期学校主讲教师。

五、研究生暑期学校的规模,原则上每个暑期学校招收正式学员100人,以及一定数量的旁听生(本单位和本地区学员均作为旁听学员)。暑期学校应面向全国,重点招收在学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少量的青年教师。

六、研究生暑期学校一般为期1个月。学习结束,考试合格者颁发研究生暑期学校结业证书。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认可暑期学校的学分。

七、研究生暑期学校承办单位应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生活和交流条件,以及必要的图书阅览、网络检索等学习条件,免收学杂费,为正式学员提供免费教材、讲义等学习资料。暑期学校应招收一定数量的西部地区学员,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条件。

八、教育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同主办、联合资助的暑期学校,应在宣传、出版等有关材料中注明“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资助”。

九、暑期学校结束后1个月内,承办单位向教育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提交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

 

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中未明确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计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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