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建议〔2020〕41号
您提出的“关于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办高水平应用型高校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一是在学生资助政策方面,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提出“落实同等资助政策”。《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明确,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等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等各项国家资助政策。二是在财税政策方面,民办高校、对民办教育捐赠的企业或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为鼓励社会力量对民办教育捐赠,捐赠企业捐赠金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进行税前扣除,捐赠个人捐赠金额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的部分可进行税前扣除。三是在资金支持方面,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可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等转移支付,可由省级财政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用于支持民办高职院校发展。此外,全国有20多个省份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高校发展。有些地区按照公办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一定比例作为标准给予财政支持,如重庆20%,内蒙古10%。有些地区按比例将高等教育经费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如宁夏将高等教育专项经费的20%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建设发展。有些地区采取奖励、项目建设等方式拨付扶持资金,如上海、吉林开展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设项目,陕西实施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项目等。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会同财政部,加大对民办高水平应用型高校的财政支持力度,引领民办高校内涵式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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