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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7961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499号

  您提出的“关于给贫困山区中心小学配备校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高度重视学生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为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出行安全,2012年8月,教育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

  《通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县级校车服务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省级校车服务方案,因地制宜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并向各地推荐了以下几种校车运营基本模式:一是政府出资购置校车,成立专业校车公司负责校车的日常运营;二是政府补贴,由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等运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三是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公司,每年给予适当补贴;四是政府补贴,租赁专业公司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五是政府补贴,社会车辆运营。政府通过税费减免、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从事接送学生的社会(个人)车辆予以政策激励。目前,多数省份已经出台了校车服务方案,并结合实际,分别探索并实施了符合本地校车服务需求的校车运营管理模式。

  下一步,教育部将充分发挥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指导作用,引导推动地方各级政府统筹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与学生上下学交通服务,优先为贫困山区学校配备合格校车,解决好贫困山区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8月31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忠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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