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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215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5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于2014年1月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通过加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管,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加快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

  一、关于专家评审工作

  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规定,每篇学位论文初评送3位、复评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为确保抽检结果科学、客观、公正,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遴选高水平同行专家。建立全国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库并进行动态调整,入库专家原则上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教授、博士生导师,目前规模已达7万人。在学位授予所属一级学科的框架下,通过计算机随机匹配学位论文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必须对是否熟悉本论文研究领域进行“二次确认”后方可评审。

  (二)实行双盲评审。专家评审全程通过“全国学位论文网上送审平台”完成。所有专家评审信息由送审平台保存,个人无法查询;所有学位论文都隐去学位授予单位、导师和学生等信息,实现“双盲”。

  (三)建立专家约束机制。对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多次形式审核,对存在明显问题的专家评议意见不予采纳,并将该专家移出专家库。

  二、关于抽检结果使用

  为发挥抽检工作实效,推动各单位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教育部严格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有关规定,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使用抽检结果。

  (一)向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反馈抽检结果。各单位针对本单位博士生培养和博士学位授予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对于连续多次被约谈的单位,在招生计划工作中列入负面清单管理。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

  三、关于异议和申诉

  为规范学位授予单位使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教育部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认真分析专家评议结果,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和本单位有关规定,由本单位学位委员会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审议后进行结果使用。如学位授予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可向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和申诉。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完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程序,加强专家遴选管理,督促学位授予单位做好抽检结果使用,推动学位授予单位提升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质量。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8月26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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