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提案〔2021〕23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健全新时代民办教育风险防控及退出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诚信体系建设
2021年5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发布,对加强民办学校诚信体系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举办者资质方面,《实施条例》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信用管理方面,《实施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监督机制方面,《实施条例》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信息公开方面,《实施条例》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二、关于健全民办教育风险防控机制
风险研判方面,2019年,教育部组织开展了民办教育规范发展防范风险专项行动,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全面摸排本地区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科学研判风险隐患,形成民办教育风险清单。风险化解方面,《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国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三、关于健全民办教育退出保障机制
退出机制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情形,并要求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根据《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算制度方面,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补偿奖励方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你们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教育部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进一步健全新时代民办教育风险防控及退出机制,切实研判和防范办学风险,引导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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