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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7890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25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学校调整寒暑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要求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安排中小学放春假或秋假。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明确规定了小学和初中的课时总数和各年级周课时数,划分了每学年教学时间和学校机动时间;《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也做了相应规定。由于我国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考虑到各地和学校的地域特点、办学条件等存在一定差异,教育部赋予地方和学校合理而充分的课程教学管理自主权。在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完成好正常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对每学年的教学和放假时间做出具体安排。去年,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要求将研学旅行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灵活安排研学旅行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在保证学校完成国家规定课程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探索安排放春假和秋假。如,浙江省杭州市2004年起实施中小学春秋假,是全国首个设置春秋假的城市。在春秋假期间,学校通过组织运动会、参观博物馆、游学、旅行等形式进行一些社会实践。浙江省嘉兴市规定从2015学年起,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实施“学段制”的教学安排,各高中学校在原有寒暑假的基础上,新增春假和秋假,同时相应缩短寒暑假时间。

  学校寒暑假的调整涉及社会、家庭等方方面面,从近些年探索情况看,大部分地方在实际操作中持积极而谨慎的态度。全国范围内寒暑假的调整,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深入评估,审慎实行。我们将在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中认真吸收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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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家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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