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502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切实提高教师特别是乡村教师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教师工资待遇问题
目前,全国中小学实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度。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规定,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教师职业的尊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文件规定,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津贴补贴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均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由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在分配中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事业单位分配激励机制。
按照要求,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调整。
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明确规定,“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随着这项政策的实施,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倾斜力度将更明显,教师的工资待遇将会得到更大的提高。
你们关于相关部门对教师工资制定统一的计算方法的建议,在绩效工资方案实施的有关文件中已有所体现。由于该建议涉及国家工资制度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解决。我们将向有关部门积极反映你们的建议,针对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教师工资政策,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使教师工资待遇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关于乡村教师待遇倾斜政策问题。
国家先后出台多项倾斜政策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一是根据2006年113号文件精神,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1至2级。二是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三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并随着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调整而调整,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解决。该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教师。另外,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例如,在绩效工资中设立专门的农村学校补贴,或者划出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教师等。农村教师补贴考虑农村学校边远程度,以及自然环境、工作条件等艰苦程度,设立不同的标准,向条件最为艰苦的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学校倾斜。通知同时强调,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四是2013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各地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农村教师生活、交通等情况,积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截至2015年12月底,22个省份的699个连片特困地区县中,共有573个县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受益教师104.4万人。2015年,各实施县共投入补助资金34.4亿元,各地平均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62元。2016年中央财政核拨综合奖补资金29.8亿元,对各地2015年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奖补。五是2015年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对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提出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分工,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属于地方事权,应由地方财政保障。但考虑到部分地方财力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比较困难,目前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地方津贴补贴发放予以适当补助;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通过工资性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同时要求省级政府要加大对省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地方津贴补贴足额发放。
你们关于“加快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经得到体现。随着相关政策的落实到位,乡村教师的工资待遇水平还将得到进一步提高。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落实对农村教师工资待遇的倾斜政策,使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得到更好保障。
感谢你们对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教育部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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