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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1149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9号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相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问题

  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于2014年11月14日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1:12.5、初中1:13.5、小学1:19。文件统筹考虑了农村、边远等增编因素,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明确各地可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妥善解决寄宿制学校教职工编制问题。针对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县域内难以统筹调剂、缺乏动态管理、部分地方“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等,通知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确保教育质量的基本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您关于“加强对地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根据中央编办〔2014〕72号文件规定,确保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足额安排”和关于“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小班化的现状和趋势,以师生比为基础,科学合理设置班师比,动态调整优化编制标准设置结构”的建议在上述文件中已有充分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健全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督促地方加强省级统筹,盘活存量,优化结构,落实好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给予倾斜;同时,定期督查各地中小学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对违反编制管理政策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关于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问题

  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再次明确指出,“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2013年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为幼儿园教师配备提供了依据,进一步规范了各类幼儿园的用人行为。据了解,目前山东、广东、陕西等地已研究出台了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并根据文件核定了部分编制,贵州、云南等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中有关小学附设幼儿园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规定核定了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其他省(区、市)也正在进行调研论证。

  您关于“国家将学前教育纳入编制管理,指导地方制定学前教育编制标准,统筹核定学前教育编制,防止学前教育占用中小学教育编制”的建议,在上述文件和实践中已经有了政策依据和参考案例。各地可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同时,各地还可通过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妥善解决幼儿园教职工配备问题。

  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各地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通过增加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尽快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防止学前教育挤占中小学教育编制,推动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事业同步发展。

  三、关于返聘退休教师和临聘代课教师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在不断拓宽教师补充主渠道的同时,允许特殊情况下临时聘用教师,鼓励返聘退休教师,确保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2011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明确要求,对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病假以及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增加等原因出现的教师临时短缺,应首先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现有教师中调剂交流解决;难以调剂的,可以临时聘用教师。对临时聘用教师,要严格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2015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明确提出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中央财政比照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适当支持。

  您关于“如果教职工编制一时难以足额保障,应允许地方政府根据编制核定标准应配备教师数,返聘退休教师和聘用代课教师,并确保其相应待遇”的建议在上述文件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推动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格规范临时聘用教师的行为,依法保障其工资待遇等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新的代课教师,确保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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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忠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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