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65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统筹调控基础教育教师编制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2014年,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将原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教职工与学生比为,高中1:12.5、初中1:13.5、小学1:19。文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益。探索教职工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相结合,促进县域内的教师交流轮岗和均衡优化配置。
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为解决教师不足的矛盾,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再次明确指出,“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2013年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为幼儿园教师配备提供了依据,进一步规范了各类幼儿园的用人行为。
上述文件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编制工作的原则和方向,即:省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县级统筹,动态管理,促进县域教师交流;鼓励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社会化改革。你们关于“以地级市(州、盟)为单位,改革教师编制管理体制”的建议,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在工作中认真研究;你们关于健全补充机制、坚持标准比例、给足教师编制、确保教师配备,实施动态调控的建议在上述文件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地方落实好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积极与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合作,落实县级统筹,特别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编制统筹分配、动态管理的职能,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同时,健全编制动态管理机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定期督查各地中小学编制管理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政策落实情况,对违反相关管理政策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感谢你们对教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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