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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36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合理设定教师编制,解决教师缺编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农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缺编问题

  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解决农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缺编问题,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于2014年11月14日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提高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通知》要求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向农村边远地区倾斜等规定的同时,重点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中小学教师资源,确保基本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科学技术等课程,以保障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二、关于科学核定城镇教师编制问题

  《通知》要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科学核定教师编制,提高编制使用效益。探索教职工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相结合,促进县域内的教师交流轮岗和均衡优化配置。

  三、关于开展编制专项督导问题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严禁以各种形式“吃空饷”,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督查,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开展编制清理专项工作,定期督查各地中小学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你们关于“尽快解决农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缺编”“科学核定城镇教师缺编”“对教师编制情况进行专题督导,对有编不补以及退补不相当的予以查处”的建议在《通知》中均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督促地方加强省级统筹,盘活存量,优化结构,落实好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给予倾斜;同时,进一步健全编制动态管理机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定期督查各地中小学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对违反编制管理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感谢你们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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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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