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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3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省级统筹,保障贫困地区农村教师待遇问题

  根据《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完善省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2014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教改办〔2014〕1号)要求各地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和增长机制,扩大一般性教育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

  201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也明确提出,中央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你们关于“加强省级统筹,解决贫困地区农村教师待遇保障问题”的建议在上述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督促各地按照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要求,继续落实农村教师待遇倾斜政策,督促省级政府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的经费转移支付力度。

  二、关于落实教师编制标准问题

  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于2014年11月14日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将原来的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1:12.5、初中1:13.5、小学1:19。文件明确提出,重点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各地要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中小学教师资源,确保基本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科学技术等课程,以保障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各地落实中央编办发〔2014〕72号文件精神,指导各地科学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并统筹使用,合理分配。同时,进一步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各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益。针对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将按照文件精神,要求各地严格做到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同时加强对各地中小学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和监管,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农村教师待遇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落实并改善农村教师待遇。从2009年起,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针对个别地方出现的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2015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对部分省份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专项督导。就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教育部向被督查省份正式提出整改意见。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二是省级政府要加大统筹指导力度,切实落实教师工资待遇,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三是加强对教师工资待遇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执法督办力度,建立问责机制,限期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教育部还要求其他省份全面自查教师待遇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下一步,教育部还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政策情况的督查。对落实政策不力的情况将及时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关于鼓励教师走教问题

  2012年9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要求引导、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薄弱学校或教学点工作。提出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2014年8月,《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鼓励各地不断创新教师交流轮岗的方式方法。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教学点走教就是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解决部分偏远村小和教学点师资不足问题,有利于保证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

  你们关于鼓励教师走教的建议,在上述文件中已有所体现。教育部将在认真总结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促进相互交流,大力推动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走向制度化、常态化,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关于提高乡村教师待遇问题

  国家先后出台多项倾斜政策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一是根据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标准可高定1至2级。二是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三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例如,在绩效工资中设立专门的农村学校补贴,或者划出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教师等。四是2013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提出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

  六、关于培养全科教师问题

  2014年,《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教师〔2014〕5号)提出,分类推进卓越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实施卓越小学教师培养计划,针对小学教育的实际需求,重点探索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模式,培养一批热爱小学教育事业、知识广博、能力全面,能够胜任小学多学科教育教学需要的卓越小学教师。在这一政策的引导下,近年来,浙江、河南、广西、重庆等省先后开展了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试点,一些省份还将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纳入免费师范生教育,予以政策和经费支持,为农村学校培养补充了一批全科教师。

  下一步,教育部将鼓励支持更多的省份结合本地农村学校的实际需要,通过实施免费师范生教育,积极开展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定向为农村学校培养更多热爱小学教育事业、知识广博、能力全面的小学全科教师。

  感谢你们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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