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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3791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96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乡村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先后出台多项倾斜政策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一是根据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标准可高定1至2级。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79号)规定,对到中西部、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薪级工资可高定1-3档。二是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三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四是2013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提出,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要求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要求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2017年1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4号)、《关于印发“十三五”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等文件,均再次强调要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截止到2016年底,全国有连片特困地区县的2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84个县均已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覆盖率达97%,人均月补助标准为284元,惠及8.1万所乡村学校的130万名教师,部分省份还在连片特困地区县以外自主扩大了实施范围,中央财政核拨全年综合奖补资金38.5亿元。据了解,2017年全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省份已实现全覆盖。五是对乡镇教师执行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在制定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等政策时,已充分考虑到偏远地区任教教师交通补贴问题。关于您提出的“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乡村教师基本工薪,以省级财政统筹为基础,制定各省统一乡村教师津贴额度发放标准,加大对偏远地区、艰苦环境中乡村教师津贴的倾斜力度,增加乡村教师交通补贴”的建议在上述政策中已有充分体现。

  二、关于妥善解决乡村教师住房的问题

  关于为乡村教师建设或提供周转房的问题。“十二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2010-2015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60.42亿元,支持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约28.4万套,建设规模1000.7万平方米。“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继续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含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到省,省级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到项目。2016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4亿元,支持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约4.7万套,建设规模165.1万平方米。2017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72.8亿元,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含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省级发改部门正在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关于建立乡村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有利于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关系到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县级人民政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农村中小学及其教师尽快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执行当地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关于建立乡村教师购房补贴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四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乡村教师应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当地统一的住房补贴政策。

  三、关于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的问题

  2015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吸引和稳定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据了解,目前各省份均出台了乡村教师倾斜措施,一些省份规定长期在乡村任教人员,评聘高级教师职称时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很多省份在职称评审中专门对农村教师增设加分项目或调整评分标准;各省份对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均不作外语成绩、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各地进一步强化乡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28个省份明确将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作为高级教师评审的必备条件,4个省份规定申报高级教师原则上需有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2017年6月,教育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加大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进一步做好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倾斜力度。

  您提出的“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相关建议对稳定乡村教师队伍,继续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任教有重要意义,在上述政策中已有充分体现。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落实好国家对乡村教师的倾斜政策,依法保障乡村教师待遇,促进乡村教育发展。

  感谢您对乡村教育事业的关心!

教 育 部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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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家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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