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8〕第368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教师权益保护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育法》 《教师法》对教师权益保障均作了相关规定。《教育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等。《教师法》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教师有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辱骂、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教师批评教育的权利
教师对学生适当的批评和惩戒,帮助其努力改正缺点和错误,是维护良好教育教学环境的必要条件。这需要学生、教师、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认识。教育部坚持为教师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创造社会舆论氛围,让广大教师消除顾虑,严格遵循教育规律,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恰当运用教师的专业权利,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2009年8月,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保证和维护教师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
三、关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面向教师队伍建设的里程碑式政策文件。《意见》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要求“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中小学教师保障责任,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公办中小学教师要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化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
四、关于宣传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
教育部高度重视优秀教师的选树和宣传,充分挖掘和发挥优秀教师高尚师德的感召浸染和辐射带动作用。近年来,联合中央宣传部宣传了黄大年、李保国等全国优秀教师重大典型。联合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推选表彰活动。联合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开展全国师德标兵和全国师德楷模表彰宣传活动。会同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寻找最美教师”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在每年教师节期间,充分利用教师节庆祝契机,掀起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弘扬高尚师德活动高潮,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崇德向善的良好风尚,感染和引领广大教师树立高尚师德。
五、关于加强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近年来,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等地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探索建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教学纠纷等涉及教师、学生权益保护调解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教师权益的保护。一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强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设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将校园纠纷纳入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对已经设立的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注重选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教育行政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积极推动把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依法治校工作体系,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30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