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8〕第461号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校外培训发展迅速,一些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成为全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内外联动,综合治理,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同时,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减少学生不必要的课外培训。
一、深化考试招生和评价改革
招生考试方面,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规范寄宿生招生。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学校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评测等各种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
在实施综合评价科学评价方面,近年陆续印发《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号)、《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指导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建立科学系统的综合性教育评价体系。
二、出台相关政策保障教师权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133号)要求,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将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调整。2018年1月,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文件明确要求,要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
三、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制度体系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等文件相继印发实施,民办教育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为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正在稳步推进,目前已经公布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征求意见,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同时,针对当前校外培训乱象,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设置标准、日常监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各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提供了上位政策保障。各地将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在政府网络上公布通过审批登记的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将有负面清单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
四、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
目前,教育部正在加快修改完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学校创新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法,科学布置作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努力让学生在学校学足学好,为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同时,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为进一步做好课后服务,不断完善课后服务政策,推动各地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指导各地中小学校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为个别学有困难的学生提供辅导。
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各地加快落实《意见》要求,构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依法开展审批登记,规范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让校外培训机构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使其成为中小学教育的有益补充,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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