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基提案〔2021〕527号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保障超大城市流动儿童平等受教权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保障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事关教育公平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适应我国城镇化发展战略、促进社会公平的迫切要求。教育部历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确保随迁子女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一是完善入学政策,保障入学机会。2016年,出台《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明确提出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2021年起,各地均不得要求家长提供计划生育、超龄入学、户籍地无人监护等证明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仅凭居住证入学。各地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都出台了居住证管理办法,明确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依法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二是扩大资源供给,推进就读公办。2021年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国家举办义务教育,确保义务教育公益属性,各地要完善政府购买学位管理办法,优先将随迁子女占比较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政府购买学位范围。印发《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21〕9号),要求学位资源相对紧张的人口集中流入地区,按照常住人口增长趋势,进一步加强城镇学校建设,扩大学位供给,满足当地户籍适龄儿童和随迁子女入学需求,确保“应入尽入”、就近入学。同时通报了300个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较低的县区,要求各地“一县一案”制订工作方案,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在近年来随迁子女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下,2020年,全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达1429.7万,在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比例达85.8%,与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89.2%)大体相当。
三是改革招生考试,确保平等升学机会。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各地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相关工作,教育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出台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政策。截至目前,除西藏外,全国30个省(区、市)向社会明确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绝大部分地方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在当地报考职业中等学校。2021年,共有27.7万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比2013年增长了63倍。
四是加强关心关爱,促进健康成长。2021年,印发《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21〕9号),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学籍管理,切实做好随迁子女控辍保学工作;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关爱帮扶机制,加强情感上、学习上、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在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和评优评先工作中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他们更好融入学校学习生活,促进他们全面健康成长。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8号),要求各地各校对包括随迁子女在内的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家庭,在正常的课后服务时间外,还应适当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印发《关于支持探索开展暑期托管服务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0号),鼓励各地教育部门积极会同共青团、妇联、工会、社区等组织,统筹利用社会资源,为确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暑期托管服务,为双职工家庭子女和随迁子女等特殊学生群体提供更多的暑期生活选择。
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大已有政策落实力度,继续扩大资源供给,加强对重点省份、县区的督导检查,进一步保障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此外,教育部正在研制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加大力度保障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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