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基提案〔2021〕520号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普及中小学十二年教育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逐步发展十二年制义务教育的建议
关于您提出的推进12年义务教育的建议,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过多次专门研究,并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意见。总体来看,目前实施12年义务教育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在一段时期内巩固和完善9年义务教育制度。
一是从中央的决策部署来看,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明确提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二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立足于这一基本国情和社会主要矛盾,当前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应坚持实事求是、守住底线,合理利用有限资金,解决好义务教育“乡村弱、城镇挤”和优质均衡发展等突出问题,办好办强九年义务教育。三是从基础教育的现状来看,我国义务教育普及时间较短,巩固普及水平、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基础还比较薄弱。义务教育本身面临结构调整的巨大压力,进一步优化公办、民办结构比例,需要大量财政投入。四是从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来看,我国高中教育阶段长期保持低收费政策,有效减轻了人民群众教育负担。如2019年全国普通高中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为1.78万元,而公办高中收费一般在1000—2000元,群众承担部分占比较低。同时,我国还有较为完善的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努力保障学生持续接受教育。五是从国际比较来看,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育的年限、范围和标准不尽相同,没有统一模式。中高收入、高收入国家和地区义务教育平均年限分别为9.8年、10.4年。从我国发展水平看,实行9年义务教育是适当的。
二、关于在教育事业发展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的建议
近年来,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不断在土地规划、税费减免、教师编制、人事管理等领域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为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一是在土地规划方面。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要求各地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驻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同时,持续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要求,凡属非营利性学校建设项目,不论公办或民办,均可按规定申请划拨用地。
二是在税费减免方面。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教育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如: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对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享受税前扣除等。另外,对于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的征免税,可由各省(区、市)税务部门确定。
三是在教师编制方面。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创新编制管理,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省级统筹、市域调剂、以县为主,动态调配。2019年,中央编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挖潜创新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9〕230号),进一步加大了统筹力度,通过跨地区、跨层级、跨行业、跨部门调剂事业编制,并向教育领域重点倾斜,持续保障教育发展急需。
四是在教师人事管理方面。2014年,国务院公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明确规定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同时,不断指导地方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订立合同、人员管理、考核培训等方面的自主权,推动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三、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2021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在完善民办教育考核指标方面,2020年6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民办高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以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为抓手,细化完善各类指标,推动以检促建、以查提质,指导民办高校树立方向正确、依法依规、财务明晰、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在加强民办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考核指标,加强民办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结合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加强县域普通高中建设、推进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等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普通高中学校的支持力度,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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