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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03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21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少数民族分散地考生高考加分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高考照顾性加分政策主要是为贯彻国家大政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法规而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关于“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类高等学校面向民族自治地方招生时,对报考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加分或者降分的办法,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的规定和要求,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优惠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中“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考试加分项目”的要求,教育部会同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在大幅减少所有鼓励类加分项目的背景下,仍然保留了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照顾。鉴于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享受同等的教育资源,条件普遍好于聚集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明确“高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体现对其照顾。”

  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教育部等五部门文件要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经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并公布,社会总体反映较好。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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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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