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计委、财政局:
为加强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组织管理,明确目标职责,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精神,制定了《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教育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2001年4月18日
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组织管理,明确目标职责,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实施的意义、目标和范围
实施“工程”,集中解决中小学危房问题,使中小学生和教师在安全、整洁的教室中安心学习和教书,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重要举措,是把“基本普及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重中之重”的具体体现。
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工程”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消除2000年底以前存在的中小学危房。
二、“工程”实施的原则
(一) 坚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为保证“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在“工程”实施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计划、人事、编制等部门以县为单位做好各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的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科学制定。凡未制定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地区,暂不启动“工程”;凡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不保留的学校,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存在的危房在调整过渡期内不出现任何问题,并应限期彻底拆除。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保留的学校,在进行危房改造时,应充分考虑合并后学校的师生增员、校舍扩容等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二)坚持与“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决定》精神,“十五”计划期间,国家将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进入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项目县,在实施的前两年,应按照“工程”实施的相关要求,首先解决危房问题。考虑两项工程在实施对象、建设目标和覆盖范围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为避免重复安排项目资金,对进入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项目县,不再安排中小学危房改造专款。
(三)坚持分类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分类规划,就是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和校园建设规划。突出重点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实施中,要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危房的分布状况、危险程度和房屋用途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对项目学校进行排序。
(四)坚持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工程”项目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严禁不切实际的高标淮建设。在科学规划、设计及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改造中新建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须在50年以上。
(五)坚持项目管理的原则。“工程”实行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并据实编制项目预算,确保预算不留缺口,做到建设不留尾巴,改造一所,完成一所。
三、“工程”实施的机构和职责
(一)机构
“工程”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工程”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中央成立由三部委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程”部际协调小组,下设“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危改办”),作为部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等工作。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由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相应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工程”实施的领导和管理。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机构中要有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二)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中央、省、市(地)、县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辁农民负担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通力合作,认真组织实施“工程”,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按要求完成。各自主要职责如下: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审定各省上报的“工程”规划方案和项目文本;确定中央“工程”专款分配方案;统筹管理中央“工程”专款和地方配套资金;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协调决定“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监测各地工程进度;检查工程质量等。
省级教育、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各市(地)上报的“工程”规划方案和项目文本,制定本地区“工程”规划方案,并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筹措省级配套资金;对“工程”规划方案和项目文本审核意见负责;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展;向“全国危改办”报告本地区“工程”实施情况等。
市(地)级教育、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各县(市)上报的“工程”,规划方案和项目文本,制定本地区“工程”规划方案,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对“工程”规划方案和项目文本审核意见负责;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展;向上一级“危改办”报告“工程”实施情况等。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具体包括:对中小学危房进行排查、核实和鉴定,在此基础上,结合席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编制“工程”规划方案,指导项目学校填报《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申请书》,审核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规划方案和项目文本审核意见负责;组织项目设计、招(议)标、土建施工、委托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按规定设立“工程”资金专户,并负责专户资金的调度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及时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展;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向上一级“危改办”报告“工程”进展情况等。
项目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据实填报《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申请书》,并对填报的内容负责。
四、“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工程”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区在“工程”实施前,必须以县为单位制定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此项工作以教育部门为主,财政、计划、人事、编制等部门配合。 (二)县级教育部门牵头,会同财政、计划、建设等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危房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l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对存在危房的学校,由学校据实填报《中小学危房改造 工程项目申请书》,并上报县级“危改办”。 (四)县级“危改办”校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和附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实事求是地制定本地区“程”方案,报上一级“危改办”审核。 (五)市(地)级“危改办”对所辖地区上报的“工程”规划方案、项目申请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制定本地区“工程”规划方案,报上一级“危改办”审核。 (六)省级“危改办”对所辖地区上报的“工程”规划方案、项目申请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制定本地区“工程”规划方案,报全国“危改办”审核。对要求资金配套的省份,同时附报资金配套承诺书。 (七)全国危改办对各地区上报的“工程”规划方案、项目申请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工程”部际协调小组提出审批建议。 (八)经部际协调小组审议通过后,全国“危改办”批复各地上报的规划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拨中央“工程”专款。五、“工程”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实施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级“工程”协调小组负责人为“工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
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和延误工期的,不按规定设立“工程”资金专户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工程”实施必须依法办事。各地在危房鉴定、校园规划、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 (三)“工程”实行质量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的思想,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严把质量关。工程项目设计,由县级“危改办”通过招(议)标或委托符合认证等级并有信誉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的选择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施工过程中,县级“危改办”要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项目竣工时,要按照规定程序验收。 (四)建立“工程”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各省、市(地)、县要对“工程”进度进行监测,逐级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通过简报等方式反馈“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通报重要事项,介绍工作经验,反映建设成果。全国危改办通过简报等形式.通报“工程”实施情况。六、“工程”资金保障
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并保证投入,以确保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实现“工程”确定的目标。考虑中西部贫困地区的特殊困难,国家对这些地区的中小学危房改造提供适当补助。
中央“工程”专款的具体补助范围是中西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支持国务院确定的纳入西部开发的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民族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区给予倾斜。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6省(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危房改造资金由本地区财力自行解决。
中央将从“工程”专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工程”完成情况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中央“工程”专款补助的地区,地方应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纳入西部开发的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按与中央专款1:0.5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不配套。其他省份按照与中央“工程”专款不低于l: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中央“工程”专款重点补助由教育部门举办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完全中学(包括其中的高中部),以及相应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育部门举办的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其他中小学的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存在的危房,按其管理权限和经费渠道,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方面予以解决,不列入中央“工程”专款补助范围。
七、附则
(一)彻底消除中小学危房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通过“工程”的实施,各地区应建立消除中小学危房的工作制度。要对中小学校舍状况检查、危房修缮和改造、事故认定以及相应的资金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逐步形成一个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有效机制。2000年底以后出现新的危房问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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