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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幼儿园编制标准

2013-02-20 来源:中国机构编制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决定,近日,经省编委会议审议通过,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对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进行规范。

  《标准》充分体现学前教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思路,遵循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的要求,明确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主体举办的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其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精简效能、注重示范的原则核定事业编制,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考虑到学前教育属基础教育而非义务教育、在全省发展极不均衡的实际,《标准》规定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数按在园幼儿数1:10-1:7的幅度由各地据实核定,并可视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按本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10%核定基本编制。同时,为体现学前教育的公平性、多样性、合理性,满足特殊保教任务的需求,《标准》在核定基本编制的基础上据实增核附加编制,如开办寄宿班的幼儿园,每班增加1-2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负责全乡镇幼儿教育业务指导的乡镇中心幼儿园,有省市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幼儿园,增加1-3名专任教师编制。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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