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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2-99-2014-0015-1 生成日期: 2014-06-11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政法厅〔2014〕3号 信息类别: 其他
内容概述: 教育部办公厅开展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行政执法
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政法厅〔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深化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工作要点的要求,我部决定开展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背景与目的

  长期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运用执法手段管理教育的意识不强、实践经验不足,存在着执法不到位、执法职责不清、执法能力不足、执法程序不健全等问题。这一状况已不能完全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对完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提出的新要求。当前,迫切需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形成职权清晰、分工明确的执法工作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

  深入开展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教育领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破解当前教育管理面临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落实管办评分离要求,建设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政府依法实施有效监管、社会广泛参与并实施监督的新型教育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为保障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序推进,需先行在若干地方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实践教育领域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的具体途径、办法、模式,总结形成有利于在全国推广的改革经验和做法,为全面推进和深化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二、试点工作内容

  改革试点工作所涉及的行政执法范围主要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全面梳理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明确和落实执法责任,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改革调整执法职能配置,适当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促进决策、执行与监督的适度分离。

  2.系统搜集教育领域的常见、典型违法行为,分类概括违法行为的特征、危害,查处依据;分析具体执法案例,总结执法经验与方法;提出以执法手段,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思路与办法。

  3.整合调整行政执法力量,设立专门执法机构或者队伍,将分散在部门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具有共同特征的执法权,相对集中,综合行使;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探索建立部门间的联合执法机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4.依据法律规定,转变执法方式,适应教育活动和教育管理特点,创新执法方式与手段,运用第三方力量和市场机制,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教育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效果;整合创新执法机制,统一执法文书,细化执法流程,规范自由裁量,完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

  三、试点工作要求

  1.试点工作拟选择具有一定教育行政执法的实践经验,有改革基础和愿望,勇于承担改革任务的设区市(含计划单列市)或者县开展。教育部拟在全国确定3-5个试点单位。各地要参照本通知,同步组织实施本地方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单位确定,采取申报制,由具备条件的市(县)教育部门申报,教育部及各地遴选确定。

  2.申报全国性改革试点候选单位,应在2014年6月20日前向我部政策法规司提出申请(各收文单位可遴选推荐1个候选单位,申请表附后)。由政策法规司组织专家论证,经综合评估,在6月30日前确定试点单位,下达试点工作任务书;同时,组建专家组,具体指导各试点单位的改革工作。

  3.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改革试点方案,深入组织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支持、指导试点单位的改革探索。全国性改革试点单位在2014年年底前进行中期评估;各试点单位、各地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形成本单位、本地方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部政策法规司。

  各地、各试点单位要深刻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实践改革路径与举措,为全面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我部将适时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推广,以适当方式,表彰在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各地执行本通知及组织实施教育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联系人:王大泉、罗晓季;电话:(010)66096991、66097078

  电子邮箱:luoxiaoji@moe.edu.cn

  附件:全国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申报表.doc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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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6-23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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