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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1号(东北林业大学)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5-0044-1 生成日期: 2015-03-17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1号(东北林业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2届党委会2014年第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东北林业大学章程

序 言

  东北林业大学创建于1952年,是在东北农学院森林系及原浙江大学森林系的基础上建立的,校名为东北林学院,隶属于林业部。学校于1985年更名为东北林业大学,2000年划归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批准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2010年、2011年教育部分别与国家林业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署部局和部省共建东北林业大学的协议。

  东北林业大学以“学参天地、德合自然”为校训,以“严谨、勤奋、求实、创新”为校风,以“替河山装成锦绣、把国土绘成丹青”为追求,以建设世界一流的林业大学为办学目标,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兼收世界文化精华、引领森林文化、促进生态文化的发展与创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东北林业大学,简称为东北林大,英文译名为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EFU。学校网址为http://www.nefu.edu.cn,学校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教育质量,为林业行业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与科技支撑。

  第六条 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林业工程为特色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以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品德、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为目标。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区域和行业发展需要推进协同创新,努力提升服务国家、区域和行业战略需求的能力,着力解决国家在自然与环境保护、国土与资源安全、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领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秉承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质量至上的教育理念。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崇尚学术,倡导创新精神、学术自由和个性发展。

  第十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教育,拓展中外合作办学,推进学校的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和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和名誉博士学位;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

  (六)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机构人员,制定聘任与考核条件、收入分配办法;

  (七)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补助和受捐赠的财产;

  (八)根据需要授予有关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利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主动承担学校应担负的社会责任;

  (三)实施权利保护制度,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办学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遴选、考察、推荐、任命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十四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办学的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共建协议,保障学校的办学环境,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相关政策和相应财政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关心集体,尊敬师长,自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与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就业及创业指导服务和安全的校园环境,支持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并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根据教育教学特点依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在岗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荣誉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履行本职岗位职责,完成聘任任务;

  (二)为人师表,尊重爱护学生,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开招聘、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学校根据需要引进、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重视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东北林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监督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职责是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设理事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长、党委常委为当然理事;副理事长一般由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的代表担任,其他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或组织推荐。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其组成、职责、议事规则依据法律和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的领导下按其章程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及直属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按照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学科门类设置学部,原则上以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为基础设置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条 学院作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编制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范围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及教书育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设备与资产的管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机构,按照学校的授权及其职能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帽儿山实验林场、凉水实验林场等教学辅助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鼓励多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通过教育发展基金会争取的社会各界和个人的捐赠,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使用;通过学院、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的教学、科研等其他收入,学校按照合同要求规范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科学编制事业经费、专项经费预算,严格预算刚性约束,提高预算执行效果。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财经行为,防控各类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财务报告,披露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不断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和运营,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体制,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为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并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学校稳定、师生平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 社会责任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重视并遵循国际社会责任标准,积极承担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承担自己的责任。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支持各种环保社团和志愿者活动,积极参加法定的全民植树运动,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自身的教育资源及社会需要,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为国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重诺守约,严格履行与外国教育机构、中国政府部门、法人、校友、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合同、协议。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从事校友联谊的社会团体,负责学校与国内外校友的联系。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致力于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争取国内外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教育发展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校训:学参天地,德合自然。

  第七十六条 校风:严谨,勤奋,求实,创新。

  第七十七条 学校精神:团结拼搏,自我激励,发挥优势,争创一流。

  第七十八条 校标:红色中英文校名与绿色F型图案的组合(附件1)。

  第七十九条 校旗:绿色旗面与白色森林、地球和书本的组合(附件2)。

  第八十条 校歌:《前进,东北林业大学》,作词:董林仁,作曲:姚明(附件3)。

  第八十一条 校庆日:学校确定每年的7月10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议,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校标

     2. 校旗

     3. 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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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08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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