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3-02-2003-0173-1 | 生成日期: | 2003-04-16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 |
发文字号: | 教发函〔2003〕115号 | 信息类别: | 发展规划 | ||
内容概述: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警官学校基础上建立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
教发函〔2003〕115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兵团《关于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警官职业学院的请示》(新兵发〔2001〕114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关于请求确认“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校名的请示》(兵教发〔2003〕7号)收悉。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警官学校的基础上建立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同时请你兵团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警宫学校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系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由你兵团领导和管理,其发展所需经费由你兵团统筹解决。
二、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2000人,学制三年。
三、你兵团承诺的从2003—2007年学校发展所需5883.03万元(其中兵团投资4400万元,年均880万元,学校自筹1483万元,年均近300万元)建设经费,须落实到位。
望你兵团加强对该校的领导,科学进行总体规划,落实资金投入,加快学校建设步伐,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我国监狱劳教事业和新疆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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