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22-07-2000-0009-1 | 生成日期: | 2000-05-22 | 发文机构: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学位办〔2000〕22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决定开展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 |
学位办〔2000〕22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决定开展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单位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医学学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口腔医学研究生教育模式和观念的转变,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口腔医师队伍,提高我国口腔医疗总体水平,提高口腔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增进人民健康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各单位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的顺利发展。
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分为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两级,主要授予符合条件的口腔医学研究生和在职临床住院医师(口腔医学七年制毕业生申请专业学位的办法另定)。口腔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强调临床能力的培养和考核;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要求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所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要求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地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所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三、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慎重试点、逐步扩大”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
四、拟开展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教育试点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口腔临床医学各学科(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有一定覆盖面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2、按照卫生部的部署,较好地开展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3、口腔医学学科已有毕业研究生并授予学位,具备了完整的研究生培养经验;
4、有良好的临床教学、科研和临床能力培养条件,特别是附属医院具备较强的承担临床训练工作的能力;
5、领导重视,管理人员素质高、能力强,管理机构健全、协调,有良好的运转机制。
五、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选择申请口腔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六、拟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请提出申请并填写《口腔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申请表》(见附件),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所属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单位,于六月底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部科教司将组织有关专家以适当方式进行评议,并在评议的基础上,确定试点单位名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科教司
二ООО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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