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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中某条款的解读

2016-01-07 来源:教育部收藏

  问题:《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中第四条规定:“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请问,文件中“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具体指什么机构?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直接根据该办法对相关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做出处理决定?

  答复:1、关于“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部令第33号中的教育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承担实施国家教育考试的招生考试机构”。各级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2、关于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做出处理决定。详见教育部令第33号第三章的有关条款描述。

(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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