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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咨询

2021-11-19 来源:教育部收藏

  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责令停止办学”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留言时间:2021-10-27)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的“责令停止办学”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政策法规司提供)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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