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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农村支教教师工资福利、补助及考核问题

2011-12-16 来源:教育部收藏

  问题:我是一名被派往条件艰苦的其他学校支教的老师,请问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相关补助及其考核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答复:2006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提出“参加支教的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龄、教龄和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要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的工作实绩作为教师评优、晋升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获得科研资助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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