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是省属高校。我单位某教工于1993年度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当时按照150元/月的标准给其发放劳模津贴至今。由于相关经办人员已退休,现想请问发放这150元/月的劳模津贴的相关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复:1992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规定:“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的待遇。
1994年,原人事部下发《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1994〕4号),规定:对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章和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与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等待遇。
1998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关于颁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通知》(教人〔1998〕1号),将“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改称“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并规定:“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核培发〔1994〕4号”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或“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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