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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教学工作30年以上的工人编制的女性公办教师,是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

2005-10-31收藏

  答:国家对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有具体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可以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另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按照以上政策,若该同志符合人法发〔1991〕5号所规定的条件,则原则上是55岁退休,根据本人意愿,也可以50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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