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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请问《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中“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是指什么条件?

2007-11-21收藏

  问题:<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其中"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什么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比如:我们这里(贵州遵义)要求7岁才能上学,我们这里是属于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吗?

  答复:《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本条根据我国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作出了一项例外性的规定,即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这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地势地貌复杂,经济发展不均衡,生活在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牧地区的家庭受这些不利条件的限制,难以做到在孩子年满六周岁时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这项规定是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和教育发展的实际的。至于哪些地区属于“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则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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