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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试点省份教师资格考试有户籍要求吗

2011-12-16 来源:教育部收藏

  问题:教育部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启动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在湖北和浙江两省进行试点。我计划报考今年湖北省的幼师资格考试,为此有个相关问题需要确认:我的户口在山东老家,我本人现在在湖北武汉工作,根据以往的教师资格考试规定,如果我在武汉跨省参加幼师资格考试,就必须回山东进行试讲,并且试讲的前提是山东认可湖北的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现在国家在湖北省实行了幼师资格证考试国考试点,请问根据新的规定,作为一个户口和人事档案皆在山东的人,我是否可以在武汉报名、考试、试讲?还需要受到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必须回我户籍所在地参加试讲么?谢谢!

  答复:根据《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在浙江和湖北省进行试点。试点期间,考试成绩暂在试点省承认。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可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目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人事档案关系与工作单位相分离申请人的受理有具体政策规定。请咨询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责任编辑: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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