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依法治教是发展我国教育的重要指导思想,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治国理念的重要途径。迄今为止,我国缺乏专门的教育督导法律,教育督导的最高规章也停留于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布实施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来仅有的一部部门法规,也是目前教育督导方面的最高法律依据。1995年原国家教委起草并上报国务院审核的《教育督导条例》至今尚未正式出台,21世纪的教育督导形势与1991年已大相径庭。毫无疑问,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建设进程严重滞后于教育督导实践。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教育督导法制不够健全无疑会降低教育督导的权威,影响教育督导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必须尽快以单行法律的形式出台《教育督导法》,由全国人大通过颁行。目前我国督导机构的设置现状使督导部门从法理上无权督政,特别是对同级的教育行政部门难以进行监督,在实践中也无力督政,对同级的政府部门就更不用说了。因此,只有改变教育部门教委或同级人民政府部门代管教育督导部门的体制,理顺关系,才能真正发挥教育督导对加强和改进对实施素质教育各项方针和政策的监督、检查,确保加强素质教育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议:一、请全国人大尽快研究、制定《教育督导法》。二、在拟制定的《教育督导法》中,应进一步明确督导的地位、职能、规范和程序,同时,在法律中明确,建立科学的学生学习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切实扭转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主要标准来评价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做法。建立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体系,逐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基础教育监测网络;建立区域教育公平监测体系;改革和创新教育督导工作机制;明确教育督导队伍的任职资格,提高督导队伍的素质和水平,逐步使我国教育督导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三、通过立法规定,改革教育督导的机构设置方式和程序,推行教育督导委派制,即教育督导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只对上级督导部门负责,对同级或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进行督导,以保持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性,从而保证其不受干扰的开展工作。为了加强教育部对全国各地基础教育的领导和监督,可以实行教育部直接委任制,即教育部委任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人并组建督导队伍,省级教育部门委任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人并组建督导队伍。人员编制和经费纳入当地政府编制并由当地政府提供经费。或者将教育督导机构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之一。由全国人大委派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人并组建督导队伍,省级人大委任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人并组建督导队伍。人员编制和经费纳入当地政府编制并由当地政府提供经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直接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答复: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教育督导条例》,《条例》将对教育督导的性质、机构职责、人员编制、经费、督学的任职资格及权利和督导程序等作出规定。其中,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监测是教育督导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责。《教育部2007年工作要点》提出,“建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开展中小学生学业情况监测试点。”目前,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正在筹建中,通过对我国基础教育质量进行监测,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由此,逐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基础教育监测网络。
教育督导机构应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设置,其管理体制应与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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