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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焦急考生]: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由哪个部门出具证明

2007-06-21收藏

  问题: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新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从0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六节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我因学位证被盗窃,先后到学校和省教育厅咨询申请学位证明书,但得到的回答都是没有这种证书,请问教育部有关机构,以上《规定》又做如何解释?

  答复:按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应由学校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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