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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中外联合办学单位是否有权利对学生收取国家教育部规定范围外的费用?

2007-06-06收藏

  问题:中外联合办学单位是否有权利对学生收取国家教育部规定范围外的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我们建议您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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