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美国马里兰大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学位办(2003)1号]的合作办学项目现在进行到第三第四期招生,其办学许可是否依然有效?
答复:教育部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和教育部网站www.moe.edu.cn 公布了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包括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这些机构和项目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根据原《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经复核通过并补办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另一部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施行后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鉴于复核工作仍在进行,除已经完成复核工作的重庆、浙江、河南、贵州、河北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有关信息,将伴随复核工作的进展依次向社会公布。
其他报教育部的本科及本科以上中外合作项目正在审批或者复核中,如有疑问,请直接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教育部国际司政策规划处)咨询,他们的电子邮箱是:gjs_zgc@moe.edu.cn. 教育部的电话总机是010-6609 6114
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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