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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希望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具体解释

2008-07-22收藏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对于这一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吗:学校依法制定的规定我们应该遵守,对于学位的授予与否我们可以先不考虑学校的具体规定,只要本科毕业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就应该授予学位.因为国家颁布的2个关于学位授予的法律非常丰富,非常完善,对学术水平和道德行为都作出了要求,对是否满足学位授予的条件作出了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满足2个法律就应该授予学位。希望了解第二十五条的具体解释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作为国家学位授予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作为独立办学主体的高等学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学位授予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 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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