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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助学贷款还款及延期的咨询

2016-05-26 来源:教育部收藏

  问题:本人2012年本科入学,现在即将毕业,学校在办理还款和延期(继续深造的学生)的合同签订,但是好像仍是按照老政策。请问现在办理助学贷款还款和延期的政策是什么?

  答复:2015年7月13日,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贴息、还款期限等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根据这一原则,本《意见》出台前已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学生,如在本《意见》出台后毕业,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确定还款期限和还本宽限期。

(责任编辑:于淼(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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