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2005年和2006年先后向国家申请了助学贷款,但是由于在高考填写志愿时,由于公安局在办理身份证时出错,使我在学籍档案上的身份证号码和我的真实身份证不一致。现在银行决定不让我使用该项贷款,而我在签贷款合同的时候用的是自己真实的身份证号码,所以我觉得合同应该有效,银行不应该拒绝让我使用贷款。请问我该怎么解决这件事,若在我毕业时申请到西部支教,是否能享受助学贷款由国家偿还的优惠政策?
答复:希望你尽快通过有关部门解决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居民身份认证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2006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决定从2006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需要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国家另有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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