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积极引导规范非学科校外培训健康发展

2022-12-29 来源:教育部收藏

  日前,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校外培训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教育工作重要论述的要求,以坚持服务育人、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内外联动、坚持部门协同为工作原则,明确了非学科校外培训治理的目标任务,从明确设置标准、严格准入流程、规范日常运营、加强日常监管、做好配套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六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做出了部署。《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在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校外培训管理方面首个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从“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出发,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阶段,学校体育、美育、劳育教育供给有限,还难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如何通过规范非学科校外培训发展,使之进一步发挥有益补充作用,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形成相互配合、互相促进的格局,是构成新时代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课题。《意见》的及时出台,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最新要求落实落地落细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随着“双减”工作的深入推进,非学科校外培训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方面,广大群众希望把学科减负后释放出来的时间、精力、财力用在孩子的素质教育上,促进学生全面发育成长。据调查显示,去年七月以来,群众子女对非学科校外培训的需求不断增加,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寒暑假周末时间段尤为明显。另一方面,过去一段时期非学科校外培训领域资质标准不明、监管机制不健全,部分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宣传方面不诚信、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的老问题时有发生;“双减”后校外培训机构扎堆向非学科转型,过度发展、过度逐利、过度集中的新风险正在滋生。以问题为导向,及时出台相关制度,推动非学科校外培训教育规范发展、健康发展,是回应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新期盼、满足百姓子女对素质教育新需求的有力措施。

  三是全面准确完整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意见》的出台,为资本在非学科校外培训领域亮出了“红绿灯”,这对稳定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发展预期具有“定心丸”作用。《意见》从现存问题入手,以规范为先手,通过建章立制填补空白、加强监管消除隐患、积极引导保障方向等措施进一步净化校外培训市场,客观上为非学科校外培训行业规范稳定前行创造了有利条件。稳定的制度、规范的市场,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这不仅是校外培训业界从学科校外培训总结得出的经验,更是大家对未来发展的共识。《意见》立足于服务育人,从推动非学科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出发,提出多项非学科校外培训规范运营的引导性措施,为校外培训教育合规经营提供了新空间。

  《意见》印发后,民办教育界人士特别是校外培训行业从业者广泛关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委会和有关地方民办教育协会将组织专题学习培训。就非学科校外培训行业举办人、从业者而言,建议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政治站位方向意识。要深刻认识《意见》对培训方向的刚性要求,深刻认识非学科校外培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明确定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属性,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加强自身党的建设,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开展业务工作,办成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育人机构。

  二是对标对表配合审批登记。《意见》部署了对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进行登记审批的重要任务。各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各地相关部门出台的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审批条件、准入流程等规定,通过对照检查、补充完善等措施,使自身在实质内容与形式要件上达到设置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注册工作,取得合法办学资质。

  三是主动自律依法遵规办学。《意见》对非学科校外培训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与日常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培训内容及时间、收费标准和办法、预收费监管、《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各校外培训机构应将上述要求纳入到内部管理制度中,落实到日常办学行为中。要视合规办学为机构存续的生命线,加强风险控制机制及内部合规审查制度建设,以主动自律、规范办学夯实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基础,努力促进非学科类培训发挥应用的育人价值和功能作用。

  下一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将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在积极发挥政府与机构之间桥梁纽带作用、建言献策职能的同时,在政府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性惩戒机制,进一步在行业秩序规范、矛盾纠纷处理、合法权益保护、行业信用建设方面履行行业协会职能,在引导行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方面迈出新步伐,为构建良好教育生态、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督学、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 刘林)

(责任编辑:曹建)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