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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正创新 开启校外培训财会监督新篇章

2023-03-24 来源:教育部收藏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教育部等五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统筹谋划、主动作为,探索新时代下校外培训财会监督新模式新路径的有力举措,为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提供了坚强保障。

  一、夯实基础,提升财会监督规范性

  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强调,“要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健全财会监督机制”。《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旨在全面强化校外培训领域财会监督工作。《办法》作为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和财会监督体系的一名新成员,是第一个从国家层面专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的重要文件,将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政策文件要求转化为常态化的监管制度,强化了监管的约束力和严肃性,全面提升了日常监管效能。《办法》的出台,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提供“基本大法”,为判定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提供权威依据,也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业务提供了行为准则。因此,研制出台《办法》,对夯实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基础,强化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治理能力,提升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创新布局,提升财会监督全面性

  《办法》既注重与现行校外培训管理政策规定相衔接,吸收《“双减”意见》和教育部等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的既有成果,又注重继承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中合理的、共性的内容,搭建了校外培训机构普遍适用的财务管理总体框架,着眼于“要管谁”“管什么”“如何管”,在体系设计、适用对象等方面大力创新。《办法》共计9章34条,除第1章总则和第9章附则外,其余7章分别为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业财务制度相比,《办法》增加了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筹集章节,体现了校外培训机构从筹划、成立、运行到结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了一个经济组织管理流程的“全覆盖”。同时,我国市场上存在大量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按国家规定必须是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非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则可以是非营利性的或者是营利性的。《办法》合理融合并严格规范了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的财务管理行为,实现了适用对象的“全覆盖”。

  三、突出特色,提升财会监督精准性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规范。《办法》首先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行为中具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归类梳理,提炼出问题的本质特征和共同特性,进行归并统一、有机整合,在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财务管理体制、资金营运、财务监督等方面逐一明确相应管理要求。比如,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依法依规并体现公益属性、防范经济活动风险和保障合法权益。还如,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次,非营利性机构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与营利性机构在设立目标、运营方式、收益分配、剩余财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不能“一刀切”简单地做出规定,需要在统一规定的基础上保留特色、适当分离。《办法》有针对性地对两类机构的差异分别提出管理要求,比如关于抽逃出资的禁止性规定中,非营利校外培训机构在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外,还增加了“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以及在资产管理中增加了“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等”。《办法》内容的有机整合又适当分离,增强了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能够更为精准地为不同管理对象匹配更加高效的管理措施。

  四、锚定目标,提升财会监督有效性

  《办法》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的系统观念,锚定“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这一目标,以解决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为指引,牢牢把握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疏堵结合、系统治理,从源头上规范和强化财务管理、预防和化解财务风险,推动风险防控预警的机制化,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如,《办法》规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从而能够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切实增强了校外培训机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更好地融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形成整体高质量的发展。再如,《办法》关于预收费和退费管理的规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对涉及培训退费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畅通退费流程,及时返还学员剩余培训费用”等,进一步强化收费监管,有效防范了“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发生,发挥了监管的“探头”“哨兵”作用,着力提升了监管实效。(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副处长、正高级会计师 武雷)

(责任编辑: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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