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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校外培训财务管理要求 有效防范培训业务风险

2023-03-24 来源:教育部收藏

  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无序扩张,片面追求发展规模,大量资金用于销售与广告,开展恶性竞争,再加之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大量未消课的费用无法退回,出现“卷钱跑路”“退费难”、资金流向难以管控等突出问题,严重侵害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校外培训机构仍然存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措施不够有力、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培训机构的规范运行。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着力解决目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财务问题,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活动作出全面规定。《办法》的出台,规范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对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防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

  《办法》包括九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制定目的、适用的机构范围、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第二部分为财务管理体制,主要明确机构财务管理的领导机制、会计核算、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配置。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主要规范机构资金的筹集和运营,在出资、抽资、预算、资金使用、收入归口、预收费管理、退费管理等领域设置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资产和负债管理,规范机构资产管理、贷款融资和负债管理活动。第六部分对机构的净资产管理和利润分配进行规范。第七部分为财务清算,主要明确清算情形、主体和规范财产清偿活动。第八部分主要明确机构财务监督的各种情况,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档案保管、审计制度、内控制度、关联交易、监督检查。第九部分为附则,主要明确生效日期和施行解释。具体而言,《办法》内容体现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着眼长远,加强财务管理体制建设。在校外培训机构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往往忽视对机构管理机制的建设,出现财务管理制度缺失、财务账目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再者,相当一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由个人或合伙人创办成立,往往只注重销售业绩而忽视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导致机构成本失控、资金链断裂,产生退费纠纷。《办法》重点强调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财务管理制度化、会计机构专门化、会计人员专业化、财务监督常态化等要求,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形成以财务管理制度为基础、财务监督为保障、财会人才建设为关键的管理体系。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突出问题。《办法》的制定充分考虑当前校外培训机构财务风险的高发领域,关注培训业务的重要环节及其重大风险。比如资金安全一直是校外培训机构风险管理的焦点,本次《办法》就培训机构的资金筹集和资金营运进行重点规范:在资金筹集方面,明确不同类型的机构的出资特征和禁止事项;在资金营运方面,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费模式,在收入归口、发票管理、预收费会计核算、退费、培训成本核算等方面细化管理内容。《办法》一方面规定和确认资金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也为实现这些权利和义务提供了必要的规则、方式和流程,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征,进一步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制度内容的落地实施。

  三是坚持精准治理,匹配不同培训机构的合规要求。本次《办法》适用的机构范围较为多元化,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还包括上市公司等业务活动较为复杂、合规要求较高的组织形式。因此,在《办法》制定过程中,除了充分考虑各类机构的管理共性,在重点领域还按照不同组织形式细化管理规定。比如资金筹集部分,《办法》将上市公司单列,重点突出了发行股份、兼并收购、外资参股等活动中的禁止事项。在收益分配部分,分别按照非营利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进行制度安排。在财产清偿部分,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得投入营利性组织。

  四是坚持全链条管理,推动培训机构实现业财融合。《办法》全面梳理校外培训机构从出资设立到运营管理,再到财务清算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收费管理等制度,这需要机构财务人员仔细研究制度内容,掌握培训业务和财务工作的内在联系,才能更好地落实上述工作。

  为确保《办法》的高质量实施,建议相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培训,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增强财务管理意识,掌握会计核算要求,从制度、机制、人才队伍、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开展建设工作。二是加快建设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系统,推动培训费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的落地,确保《办法》提及的各项保障措施能够尽快实施。三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监督协同机制,扎实推进机构财务管理工作落地。(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 韩菲) 

(责任编辑: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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