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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解决实际问题 明晰权责推动稳步发展

2023-03-24 来源:教育部收藏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第一个由多个主管部门专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而制定的重要文件,《办法》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也是主管部门主动担当作为的创新之策,它必将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经济活动行为起到重要的指导约束作用,必将对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优化内部治理和完善自我监督管理起到督促强化作用,也必将对明晰各方权责共同助力校外培训有序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一、《办法》立足解决现实问题

  《办法》基于大量调研和现实案例,针对当前培训机构和培训市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诸多相应措施,突出表现在:一是解决了培训机构财务管理不清楚要做什么的问题。如《办法》第四条提出了五项主要任务: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预算管理、资金运行管理、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这实际上也是明确了培训机构财务的主要职责。二是解决了培训机构资金如何筹集的问题。如《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上市公司、外资来举办或采取资本运作方式出资,这将有效防止资本扩张对非营利培训机构的侵害。三是解决了培训机构如何收费问题。如《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培训收费要以合同协议等材料作为账务处理依据,收费应当由财会部门或专职会计人员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这既严明了收费和入账依据,又强化了财务严肃性。四是解决了预收费资金如何监管问题。如《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这将使收费资金置于严格的专户监管之下,防止培训机构挪用资金或卷款跑路。

  二、《办法》着力规范管理活动

  《办法》出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防范培训机构因资金管理不善而导致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风险的发生。对此《办法》着力从财务管理角度,推动和提升培训机构管理的全面规范,突出体现在:一是着力规范培训机构全生命流程。《办法》不仅对培训机构从对象界定、日常运行到最后清算的全生命周期做了规定,而且对机构业务性质作了“坚持公益属性”的明确要求。二是着力规范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办法》不仅对培训机构的资金筹集、收支活动、成本费用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主要财务活动和管理做了详细规定,而且还对容易发生风险的重点环节提出了“不得”、“严禁”等明确要求,如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如严禁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设账;不得违规开具收费票据;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等。三是规范相关主体的全方位责任。《办法》规定了培训机构要建立财务管理体制的责任,要依法依规配备财务人员、开展财务核算和筹集资金;要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预算管理、大额资金支付决策、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等制度;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和内部审计、审计公示等机制。明确机构法定代表人对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也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职责。

  三、《办法》注重保护相关方权益

  校外培训活动涉及到培训机构、举办者、出资人、从业人员、学员和家长等多个利益相关者,需要多方共同配合发力,更需要考虑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正因如此《办法》开宗明义培训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就要“保障学员、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一是保障学员和家长缴费能享受培训服务的合法权益。如《办法》多处规定非营利培训机构不得抽逃出资、违规贷款、转嫁债务、挪用占用资金,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等,以防止培训机构发生财务风险,致使培训机构存续不下去,无法开展培训,损害学员享受培训服务的权益,导致学员或家长的缴费损失;再如《办法》还规定了学生和家长的缴费要进入专门账户,实施全额监管,保证了缴费处于全过程监管的资金安全;对学生和家长签订合同做了格式化的示范规定,要求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费、退费规则、退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明确写入,避免纠纷发生时学生和家长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机构运行中对涉及培训退费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约定及时返还学员剩余培训费用;机构终止清算时,应当清偿应退学员培训费,等等。二是保障机构或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如《办法》规定举办者应按机构章程、设立协议承诺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机构对举办者投入到机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培训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机构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机构享受按合同协议约定进行收费进入专户管理的权利。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净资产的使用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或其他教育公益事业。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利润分配执行公司法和章程有关规定。三是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办法》规定机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应退学员培训费及其他费用后,应发从业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四是强调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办法》的制定不仅依据了《教育法》《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而且充分考虑了校外培训机构特点和财务管理要求,遵从了民办非企业和民办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等相关制度。将校外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和营利两类,根据各自的法规要求作不同的规定,这既保证了《办法》制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是使相关利益者的保护建立在依法依规和符合实际的基础之上。(华中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 查道林)

(责任编辑: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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