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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和机构名称的英文译写方法

2014-07-10 来源:教育部收藏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所长  张日培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第1部分:通则》将公共服务领域的英文使用区分为“场所机构名称”和“公共服务信息”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译写方法和要求。

  场所机构名称如电影院、体育馆、飞机场、火车站等,是公共服务领域公示语的重要内容,使用英文标注,在对外服务中有现实需求。实际使用中,这些名称英文译写不规范、不准确的现象还较为突出。场所机构名称如果用作地名,特别是在地名标志中,应当全部使用汉语拼音拼写,《通则》规定:“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符合我国语言文字和地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台、站、港、场,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根据对外交流和服务的需要,可以用英文对其含义予以解释。地名标志应执行GB 17733。”

  对外服务中需要用英文对场所机构名称予以解释时,《通则》给出的基本方法是:专名使用汉语拼音拼写,通名使用英文翻译。专名是名称中用于与同类别、同属性的其他场所机构相区别,具有唯一性特征的部分,但不具有实际含义;通名是名称中标示场所或机构的类别和属性,不具有唯一性特征的部分,但具有实际含义,应当英译。如“同仁医院Tongren Hospital”中:“同仁”是专名,用汉语拼音拼写;“医院”是通名,用英文翻译。

  场所机构名称中还有一些标示方位、属性、特点、序列等的修饰或限定成分,属于专名还是属于通名,用汉语拼音拼写还是用英文翻译?《通则》给出的原则是应当判断这些成分有无实际含义,有实际含义的英译,没有实际含义的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如“交通”,在“交通研究院”等名称中具有实际含义,应当英译为“Transportation”或“Transport”;而在“交通大学”中,由于相关高校的办学目标已大大超出了“交通”的范围,名称主体失去了原属性特点,也使得这里的“交通”没有了实际含义,则可以用汉语拼音拼写。

  要规范场所机构名称的英文译写,还面临着一个实际困难,就是这些名称的译写还受到“名从主人”“约定俗成”等语言使用原则的制约。在贯彻执行《通则》的过程中,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既往从宽,未来从严”“市场从宽,官方从严”的原则,以“宣传引导,刚柔相济”为策略,对场所机构名称的英文译写加强管理。

(责任编辑:赵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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