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特聘教授 姚锦清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是关于公示语翻译的国家标准。之前,国家颁布过关于翻译服务的质量标准,而涉及具体译法、译文的国家标准,《通则》是第一项。从对象上看,翻译活动至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文学翻译,二是专业翻译(或应用性翻译),而公示语翻译是专业翻译中的一个特殊类别,有其特定的原则和规律。文学翻译可以“信达雅”为原则,是在原作基础上的二度创作,很难定标准,甚至可以说没有标准。公示语翻译则以准确、便捷、清晰、醒目地传达公示信息为目标,基本的公示信息全人类共同使用,其翻译有着特定的规律。《通则》明确规定了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的合法性、规范性、服务性和文明性原则,并对功能设施、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和说明提示类公共服务信息提出了基本的译写方法和要求。
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示语内容庞杂、千变万化。《通则》除了规定和提供基本的译写原则、方法和要求,还在附录部分具体列出了308条公共服务信息的推荐译法。这些译法的确定,除了严格遵循《通则》的每一条规定,还特别注重与文学翻译区分开来,追求译文的通俗与简洁,以利其充分发挥公示语的功能。具体原则如下:
一是明确受众。总体而言,公共服务领域使用的英文,其受众不是中国人,而是不懂汉语的外籍人士,公示语英文是为他们提供信息服务。为此,起草组删去了受众明显不是外籍人士的中国特色的公益广告和宣传口号,比如“信誉第一,服务至上”。
二是行文简练。一方面行文简练便于明白、直接地标示功能、发出指令;另一方面公示语如需制作成标志,会受到空间的限制,因此必须使用简练、直白的语言,表达最明确的信息。《通则》附录所列的各条译文能用单词、短语的,一律不用句子。
三是信息明确。公示语要起到公示的作用,必须准确无误地告诉受众什么设施具有什么功能,以及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对涉及安全保障等的警示性信息,为了让受众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多的信息,一方面采用较为严肃的语气,另一方面通过字母大小写、标点符号、换行书写等规则的综合运用,使译文具有醒目的视觉效果。
四是灵活运用翻译方法。根据不同公示语的性质灵活运用直译法、意译法,正译法、反译法等,以保证译文达到最佳的公示效果。比如反译法可以使较为生硬的中文语气变得委婉,如:“闲人免进”译作“Staff Only”;也可以使冗长的中文信息变得指令清晰,如:“旅客通道,请勿滞留”译作“Keep Walking”;有时也更符合英语的使用习惯,如:“油漆未干!”译作“Wet Paint!”。
当然,由于不同语言之间绝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从正确、规范的要求来看,《通则》附录所列的译文并非唯一性的。《通则》作为推荐性标准,这些译文推荐给大家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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