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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偿补课的危害性要有充分认识

2015-07-06 来源:教育部收藏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很有必要和意义。这里主要谈两个问题,一个是认识有偿补课的危害性,另一个是如何有效地确实和落实教育部门治理有偿补课问题的责任清单。

  为什么有偿补课必须予以杜绝,我们从其现实危害谈起。

  首先,有偿补课破坏了良性的教师群落生态平衡。一方面,贬损了教师群体的社会声誉,使得教师这一群落在与社会生态环境的互动过程中,由于有偿补课负面清单带来的“免疫力低下”,降低了自身的生存发展能力;另一方面,也破坏了教师群落的内部生态平衡,在有偿补课带来的经济利益驱动下,教师间的良性合作关系部分地被恶性竞争关系取代,教师的职业观、价值观不同程度地被扭曲,使得师德师风建设无法有效开展。

  其次,有偿补课扭曲了中小学校组织的宗旨使命。宗旨使命是一个组织区别与其他组织的根本特质,而中小学校组织的教书育人宗旨使命是区别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等企业组织提供产品服务、实现盈利宗旨的组织核心特征。显然,有偿补课严重模糊了中小学校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使命,正如《规定》中所言,这一现象已成为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

  最后,有偿补课异化了义务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众所周知,义务教育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普及性的基本特点,而这也符合公共产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基本属性。然而,有偿补课异化了义务教育这一公共产品属性,将公共教育资源私人产品化、商品化,不仅损害了儿童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更为严重的,违背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

  那么,如何合理明确教育部门治理有偿补课问题的责任清单呢?我们说,应该做到标本兼治、堵疏并举。

  一方面,治理有偿补课问题这一责任清单的核心要义就是要按照《规定》通知中提及的“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措施,坚决禁止有偿补课现象和行为的发生。当然,这种“堵”的治理模式无疑会大大提高制度成本,降低治理效能,因此,应积极尝试建立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学生、家长、教育培训机构等利益相关者都纳入对有偿补课的监督管理辐射范围内,从而降低政府的制度成本,提高治理效能。当然,从现实治理实践来看,这一问题的彻底根除还需要假以时日,不仅需要持续治理的力度,更需要治理机制和模式的契合度,否则,达不到标本兼治的作用。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补课是对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不能因为有偿补课的存在,而完全否定补课的作用,这里要说的就是责任清单的另一层意思,要积极疏导和引导补课发挥正向功能,如何引导和疏导?李克强总理在今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可以为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治理指出一条有效方法与实现途径,那就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集聚和整合全国中小学校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大力开发和推广MOOC,积极倡导4A(Anytime Anywhere Anything Anyone)学习理念,促进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根本变革,实现教与学、教与教以及学与学的有效、高效互动。

  综上所述,扎实有序地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对于维护教师群落生态、彰显学校组织宗旨使命以及明确义务教育公共产品属性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明确政府,主要是教育部门的责任清单,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法定责任合理为。(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 孟繁华)

(责任编辑: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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