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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程序建设,完善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

2017-02-16 来源:教育部收藏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 王麟

陕西省教育厅学生处处长 唐澍

  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迎来新的问题,面临新的挑战。为此,教育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了修订,新的《规定》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出发,对新旧《规定》中关于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的内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修订“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学生管理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工作内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则是保障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我国高校采用习惯性思维进行学生管理,导致处理、处分学生依据不足、程序缺失等现象时有发生。在当前教育改革着眼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不断修订、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有利于丰富高校管理理论、提高高校管理水平、促进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同时,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的共识,如何在新的背景下,不断修订、完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细化内容建设,加强程序建设已成为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是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学生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权利,学生管理领域法律纠纷不断。一方面,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学校的办学自治权需要维护。另一方面,师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学校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能够得到有效救济。因此,不断修订完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是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权力,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新《规定》关于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的主要修改

  (一)关于学生处理、处分

  1、新增关于学生诚信教育以及对于学生严重失信行为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的内容,明确指出“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2、将原《规定》中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与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进行合并;将原《规定》第五十二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内容与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进行了合并,从而使内容衔接更加紧密。

  3、对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一是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必须“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方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是新增有“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其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情形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是将原《规定》中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改为“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将原《规定》中的“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两种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规定,形式上更加规范。

  4、详细规定了学生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和相关影响;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并强调,“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体现了学校对学生处分应有的程序正当性。同时,对于“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的送达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5、将学校决定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者作出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的,与决定学生退学、开除学籍同样“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提高了对学生作出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应具备的程序严格性。

  6、新增学生处分应当设置期限并到期应予解除的内容,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内容。

  (二)关于学生申诉

  1、将“学生申诉”单独作为一章,提高了“学生申诉”在新《规定》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有利于将学生的权益救济制度落到实处。

  2、对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工作环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校内申诉制度。

  (1)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2)明确规定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即除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外,应有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并进一步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3)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4)将学生申诉的时间由原《规定》中的5天延长为10天。

  (5)将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时间由原《规定》中的15天,调整为“(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增加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的内容。

  (6)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明确了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的程序及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作用。

  3、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学生申诉的程序、结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应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撤销、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处理。

  4、新增“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内容,有利于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

  5、规定“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进一步拓宽了学生申诉的范围。即,在保留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申诉权之外,学生既可以投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也可以投诉学校作出学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不合规。

  三、新的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的创新点及进步意义

  (一)内容更加详实,对现实更具指导性

  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因为与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历来都是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对于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补充,新增了很多内容,修订后的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对现实学生管理工作更具指导性。

  (二)程序更加健全,更具操作性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通过正当程序可以规范权力运作,防止权力运行的任意性,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道路。”尽管原《规定》中一再强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但因未涉及具体程序的规定,使得各高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新《规定》则对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的很多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对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及送达方式、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学生申诉时的处理方式等均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更加符合学生管理实际,更具操作性。

  (三)完善学生告知、申辩和申诉制度,将学生权益保护落在实处

  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影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程序性规范明显落后于实体性规范,近些年来出现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也大多指向于程序问题。原《规定》虽然相比之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但仍然存在“实体性规范多、程序性规范少”的现象,在实践中难以收到切实保障学生权益的功效。而新《规定》则着眼于对学生权益的切实保护,对于学生处分告知、学生申辩和申诉制定进行了明确和完善,尤其是学生申诉制度,将其专门拆分出来作为一章列入其中,更是凸显了新《规定》力求学生权益保护最大化的目的。

  (四)建立学生处分解除制度,彰显了教育的人文关怀和最终目的

  对学生进行处理、处分仅仅是教育的一种刚性手段,而非教育的最终目的。学生违纪处分在制度运行、功能发挥、目的达到后,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学生处分解除制度,是对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有益补充。新《规定》适应时代发展变化,增加了学生处分解除的相关内容,极大促进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健全,充分发挥了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育人功能和育人价值,彰显了教育的人文关怀及最终目的。

(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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